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大连海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大连海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分高中起点升本科,学制为5年;专科起点升本科,学制为2.5年;高中起点升专科,学制为2.5年。
第四条 最长在校学习年限:高中起点升本科为7年;专科起点升本科为4.5年;高中起点升专科为4.5年。超过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仍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条 新生和在籍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不受最长在校学习年限限制。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凡被大连海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到手续,并缴纳学费。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需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应保证录取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前置学历等信息与入学材料(新生入学登记表、身份证、学历证书等相关证明)一致,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予以注册学籍,学信网注册成功方取得正式学籍。
第九条 对已经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无论何时,一经发现入学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招生规定的行为,立即取消其学籍;毕业后查出的,撤销其学历、学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在籍学生须在每学年规定期限内缴纳学费,由学校完成学期注册。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的考核形式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可采用线下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答辩、综合设计等方式进行。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过程考核成绩、实验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构成,具体比例按课程大纲要求执行。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为及格。考核课程以五级分制评定成绩,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5个等级。
第十三条 课程分两个学期(及以上)授课的,每个学期必须进行考核,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课程总评成绩。
第十四条 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由教师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或因工作变动确需转专业的,在层次、科类一致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转专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转专业需由学生本人在二年级初提出申请,其他年级不予转专业。校外教学点初审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二)拟转专业须为学校开设专业,转专业后符合所转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成绩予以承认,学习年限自入学时计算不得延长。
(三)在学期间,仅允许办理一次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未满一学年或毕业前一年不得转学,无正当理由不得转学。转学生须符合转专业的规定。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可以休学,但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认为必须休养,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公出差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
第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生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接续,应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二条 休学累计超过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且不复学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间如遇教学计划变动而未曾完成的课程,必须在毕业答辩前补修完毕,并取得合格成绩。对休学前已修过并经考核合格的课程予以认可。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的;
(三)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本人申请退学的;
(五)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八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继续教育本科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同意后送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的学生颁发相应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不予以毕业。
第三十条 毕业证书应妥善保管,遗失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