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者:继续教育学院安全责任人发布时间:2026-05-1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不断提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是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履行社会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学校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确保各教学环节顺利实施,实现教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是对教学工作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质量评价,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教学管理包括教学组织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教学过程管理、教师队伍管理、教材管理、教学质量管理等。

第二章  教学组织管理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教学基本文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实施计划等,定期组织教学检查、督导和总结,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

第五条  学校按照成人非全日制学习特点和职业发展需要完善专业课程体系,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结合实际开展线上教学、面授教学、自主学习、实验实训等教学活动。

第六条  学校按照统一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要求,完善相关教学条件。

第三章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

第七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管理教学过程、进行教学改革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统筹组织落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及实施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适应国家、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体现学校和专业办学特色。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九条  线上教学和面授教学均是学校实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的重要手段,通过网络平台学习所获得的课程成绩与通过面授教学所获得的课程成绩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线上教学主要通过网络教学平台或通过网络直播方式进行。面授教学工作原则上安排在假期间进行。

第十一条  课程的考核形式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答辩、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是与课堂教学同等重要的教学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实行科学研究的基本手段。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涉及实践教学均按照相关要求开展。

第十三条  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服务,确保全程指导、全员查重、全员答辩。严肃处理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严把学位授予关。

第五章  教师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  主讲教师由学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各学院推荐、继续教育学院认定后选用。

第十五条  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教师应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严禁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的人员授课或辅导。

第六章  教材管理

第十六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和学生进行学习的基本依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要适应成人非全日制学习特点,深度广度与人才培养目标相匹配。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继续教育教材选用工作,明确选用标准、规范选用环节,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省级重点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相应的课程必须选用“马工程”教材。

第十八条  学校要根据继续教育教材建设整体规划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总结以往教学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课程建设实际,有计划地组织编写一批适合继续教育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目标需要的高质量教材。

第七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实行教学督导工作机制,定期有效的开展教育教学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二十条  学校要加强继续教育教学管理智慧化建设,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在线常态化监测水平,精准掌握学生学习状态,有效解决“工学矛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